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张家口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财税分析(二)总结如下:
  须需要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或折旧费用。只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不能作为M公司的合法扣税凭证。
  6.对于M公司而言,接受旧设备投资的目前暂无明确文件界定其折旧年限,一般认为按照其剩余折旧年限比较合理。本例中,旧设备在A公司已经计提折旧10年,再在M公司应该按照10年来提取折旧。
  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从侧面说明总局对接受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按照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来处理的。
  7、假设投资方A公司是个人张先生,虽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的第522项已经将319号文件作废,因此,即使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仍然应该就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被投资企业M公司应当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即,应缴印花税为8000×5万分之五=4(万元)。
  案例二:2011年5月,A公司以原值3000万元的不动产出资,B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出资。双方合资成立M公司,各占50%股份,A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营业税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之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但需要提醒注意以下问题:
  1.以货物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缴营业税。其原因在于,一般来说,增值税为环环抵扣,上游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下游环节则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增值税链条上的单环节免税是无意义的,因此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货物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原则上没有抵扣的规定,如果对投资行为征税,则随着投资链条的拉长,被投资的资产就会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所以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由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投资行为不能开具发票,M公司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得扣税凭证。
  3.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仍然无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在税收策划中,先投资再转让股权的案例较为多见。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9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9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如果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则该项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
  因此,本例中M公司应该缴纳契税,如果本省规定契税税率为3%,则应缴契税为5000×3%=150(万元)。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那么,本例中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无偿划转”呢?
  《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曾经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规定,对子公司增资行为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遗憾的是该文件已经作废。之所以作废,是其依据的上位法财税[2003]184号文件已经作废,但是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解释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却被财税 [2008]175号文件承继,因此认为不动产投资到全资子公司仍然应该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划转行为”不征税契税。
  四、企业所得税
  同案例一分析:
  视同销售收入=500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3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000万×25%=500(万元)
  五、印花税
  同案例一分析,被投资方M公司应该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税。
  印花税=1亿元×万分之五=500(万元)。
  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2011年2月,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权作价750万元,M2公司作价2000万元,合计作价2750万元作为出资,投资到B公司;张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作价2000万元投资到B公司。
  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M1公司作为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是A公司的资产转让行为,因此该项行为应该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收入=75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5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0万元×25%=62.5(万元)。
  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权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如果符合该文件第五条的5个条件,并按照《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A公司以M2公司投资到B公司的行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0.
  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
  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1000万元。
  三、张先生投资的个人所得税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中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因此张先生虽
     
  扫一扫微信,学习实务技巧
   
  高顿网校特别提醒:已经报名2014年财会考试的考生可按照复习计划有效进行!另外,高顿网校2014年财会考试高清课程已经开通,通过针对性地讲解、训练、答疑、模考,对学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可以帮助考生全面提升备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