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贺州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个人所得税常见百个问题(五)总结如下:
  方式给予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明确了“免费旅游”属于支付个人所得,因此,对企业和单位给非营销人员以免费旅游方式给予奖励,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三十七、个人成立公司,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规定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利息股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广告费能否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所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都是销售(营业)收入2%,特殊行业不能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提高标准。
  三十九、对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拆迁补偿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拆迁补偿可适用上述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按规定计算投资者的应缴个人所得税。
  四十、对民办非企业(独资、个体)能否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应当比照。
  四十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2000年出版的《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一书中指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换算全年所得,确定适用税率。
  四十二、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是否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四十三、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租赁业属于服务业,对个人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房屋出租,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十四、如何确定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能否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后确定?还是按利润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后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当对个人实际取得的所得征税,因此两种方法都不准确。在计算个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时,应当分析承包协议,在利润减去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非现金支出是否应由承包人承担等因素,计算个人的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四十五、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否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当合并申报纳税。
  劳务报酬所得
  四十六、对兼职收入的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的规定,如果对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似乎就不存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情形了。笔者认为,个人兼职收入,仍然应当比照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的四条标准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确定适用税目。也就是说,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现象应当是普遍存在的。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对个人兼职收入的规定是不准确的。
  四十七、如何把握劳务报酬的次数?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9款*9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条例规定的“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从同一对象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不同对象取得,则应当分次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是指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如果一个月内的同一项目收入从多个对象取得,则应当合并为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对劳务报酬所得作了“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的限制,如果*9意见是正确的,那么此限制就失去了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发〔2006〕162号没有明确,一个月内从两个以上对象取得的同一项目收入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笔者认为此为文件的失误。
  四十八、个人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如何征税?
  国税函〔2007〕243号文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十九、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当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针对保险营销员)规定: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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