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白银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一)总结如下:
  *9章  总  则
  *9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促进实现经营目标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审计工作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目标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营目标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审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各级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履行审计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系统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所属各子、分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审计、财会、经济、法律、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重视对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前应征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单位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内部审计程序和业务操作规范,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二)对本部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开展经营管理审计,对生产经营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监督;
  3、开展工程项目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
  4、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价;
  5、开展领导人员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开展企业内部经营承包或经费承包审计,参与承包兑现考核;
  7、开展自筹资金基建项目、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审计;
  8、对所属单位停业、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财产清理、财产转移进行审计监督;
  9、开展企业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专项基金等专项审计;
  10、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11、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四)建立内部审计学会组织,积极开展审计学术活动,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开展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
  (五)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评选、表彰公司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处理下级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报告工作;必要时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将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社会中介机构的聘用和报酬的支付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向上一级审计机构报送以下审计资料:
  (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调整计划;
  (二)审计报表,报表说明与分析,审计工作总结;
  (三)本单位制定的审计规章制度;
  (四)典型审计经验和审计论文;
  (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六)上级审计机构要求上报的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要求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提供以下文件资料,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一)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上级和本单位制定、转发、汇编的财经法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三)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国家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决算报表、凭证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现场勘察相关实物资产;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计划、统计、协议、合同、会议记录等资料;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二)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此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条  参加本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改制重组等重要会议,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单位的合法经济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维护。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处罚权。具体包括:通报批评、追还被侵占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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