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淮北会计实务考试辅导相关内容财政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财政股、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总结如下:
  *9条  为了加强股、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全面考察股、所长的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客观评价和正确使用干部,为考核、任免干部提供重要依据,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所长,是指经费独立核算或有资金往来的股、所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所长任期经济责任,是指股、所长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股、所长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股、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未经审计不得解除股、所长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股、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是:
  (一)预、决算执行情况或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非税收入及其他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债权、债务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财政收支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单位内部基本户财务核算情况;
  (七)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个人借用公款、使用公有财产的归还和移交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组织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重点,被审计股、所长任期超过3年,重点审计近3年,对重大问题,可追溯审计期限。
  第六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股、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局党委在股、所长部离任前提出经济责任审计意见,委派财检办(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  财检办(财政监督检查局)根据任务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依法实施审计。财检办(财政监督检查局)一般应于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股、所长。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检办(财政监督检查局)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中层干部要正确积极主动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提供资料虚假或不完整,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股、所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局党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局党委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股、所长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干部应当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检办(财政监督检查局)将最终审定的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局党委。审计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正式发文,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审计结果报告主要包括审计的时间、范围和内容,认定的事实,对被审计股、所长经济责任的评价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经济责任事项应当如实反映,局党委要求重点审计的事项可单独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局党委将对提交的股、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股、所长的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等提出研究讨论时的参考依据。
  在审计结果处理中,要坚持区别对待,体现政策的原则,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恰如其分地认定干部实绩和经济责任,并结合其他考核情况,慎重地作出处理。对一般性问题,由组织出面谈话教育;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要分别采取调整职务、降级、降职、免职等组织措施;对严重违纪的要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股、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要自觉恪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审计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审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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