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郑州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物流货运公司会计人员离职监交制度总结如下:
  *9章  总则
  *9条目的:加强会计人员职责管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建立会计人员离职监交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
  第二章  会计人员离职监交制度
  第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移交人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会制度等问题,仍由原会计人员负责。
  第五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第六条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填制完毕。
  第七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第八条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会计移交前要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内容。
  第十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要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一条移交人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要逐项点数。
  第十二条移交时应做到:现金、有价证券与账目的余额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      定的时间内负责查清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账薄、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账册中注明。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账户余额要与总账的相关账户余额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第十四条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第十五条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资料。
  第十六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单一般应填写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薄,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主管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第十九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由总经理(董事会)确定。
  第二十条  合并单位的会计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编写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批准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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