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秦皇岛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某企业所得税审查制度(一)总结如下:
  某企业所得税审查制度
  所得税检查指对企业和个人应交纳所得税的审查。
  其主要内容有:审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准确;审查税率是否适当;审查纳税人遵守纳税纪律情况;审查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规定等等。分析如下:
  *9条   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查
  审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根据实现利润减去按税法规定中允许扣除的不纳所得税项目的金额的正确计算,有无截留、挪用、虚列成本、瞒报收入等违法行为,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 审查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符合税法及财经法规规定。
  (1) 审查有无以定额成本、估算成本来代替实际成本或将产品成本差异全部计入销售成本的情况。
  (2 ) 审查有无虚增期末结存产品成本,少计本期产品销售成本的情况。
  审查方法是:查核销售明细账、产成品明细账、审查期末结存产品成本、本期产品销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审查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和商品产品成本表,其单位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3) 结合审查产品库存数量、单位成本,审查是否有由于多转销售成本造成金额盘亏,或是由于漏转或少转销售成本造成金额盘亏情况。
  (4 )审查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是否一致。
  企业计算销售成本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与计算销售收入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必须一致。其审查方法是: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结算凭证、销货明细账、产成品明细账,如有不符,应予追查。
  (5) 审查构成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
  审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重点审查被审单位有无将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支出列入生产费用;审查有无将固定资产按低值易耗品入账,从而直接列入生产费用;有无将自营工程项目发生的人工费用、材料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有无任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有无将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取了折旧费用等。
  2.审查销售费用的开支是否合理。
  (1 )审查入账的销售费用是否符合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
  应审查是否将不属于销售费用的支出列入销售费用;有无将代购代买单位垫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等列入销售费用;有无将业务招待费中超支部分列入销售费用。
  (2) 审查销售费用的分配是否合理、正确。
  在销售过程中,对于数额较大,不应一次计入成本费用的销售费用,应审查是否通过待摊费用进行合理分配。
  3. 审查销售收入是否真实,有无隐瞒收入的行为。
  4.审查财务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条   对税率的审查
  审查税率的选用是否适当,计算是否有擅自降低税率,缩小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审查被审查单位遵守纳税纪律的情况
  1. 审查纳税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和结清所得税。
  2.审查纳税人是否有偷漏欠税的行为等。
  3. 审查纳税人是否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4. 审查纳税人是否将与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
  5. 审查纳税人依法进行企业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是否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6. 审查纳税人对实行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投资联营分得的利润,是否应按规定的税率补交所得税。
  第四条  审查所得税减免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  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查
  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准确与否,是个人所得税审查的重点。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纳税人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 审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有无漏税行为。
  3. 审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准确,有无任意采用扣除法,少计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第六条   对税率的审查
  审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有无隐瞒所得的性质,从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有无任意扩大减征范围的行为。
  第七条  对遵守纳税纪律情况的审查
  1. 审查支付单位代为扣缴是否及时、足额,有无少扣、欠交或迟交的现象。
  2.审查自行申报缴纳的时间是否及时。
  按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境内收入实行按月征收,境外收入按年征收。
  3. 审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否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所得税,有无利用两处以上的收入地点,以达到欠税、漏税的目的。
  第八条   对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审查
  审查是否为照顾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所规定的减免税,具体审查如下:
  1. 审查是否为省、部、军以上单位,以及国外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2.审查是否为储蓄存款的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
  3.审查是否为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所得。
  4.审查是否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所得。
  5. 审查是否为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所得。
  6.审查是否为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
  7.审查是否为保险赔款所得。
  8. 审查是否是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所得。
  9. 审查是否为根据国家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机构的外交人员所得。
  10.审查是否为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所得。
  11. 审查是否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所得。
  12.审查是否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审查的特点
  1.所得税审查侧重于核实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所得,而不仅是账面的盈余额。
  2.所得税审查应遵循以下依据:
  (1) 中国的税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令。
  (2)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会计制
  (3 )企业董事会决议、章程及其账务会计制度、规定。
  3. 必须编制出符合税法要求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4. 当企业结账后,再查出问题,企业账面不能调整时,应编制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的调整表。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审查
  1.审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真实、准确。
  (1) 审查确定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2 ) 审查营业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量是否符合税法和有关法规。
  2.审查税率及减免税是否符合税法。
  审查企业在华设有经营企业或经营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是否税率为33%;审查在华虽设有企业或经营机构,但其所得与其经营企业或场所无关,或者在华未设经营企业或营业场所机构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税率为 20%。
  (1) 对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查。
  ①审查其企业的注册地是否同经营地相符。
  ②审查被审单位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与注册项目相符。
  ③审查被审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是否与减低税率条件相符。
  (2) 对定期减免缴纳所得税企业的审查。
  ①审查被审单位的经营性质是否与税法规定的优惠措施与企业相一致。
  ②审查被审单位享受定期减免税是否已过期。
  ③审查被审单位享受定期减免税所规定的提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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