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焦作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对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有关问题的几点思考(二)总结如下:
  计项目中以前三种为主。因此,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基金的管理核算情况进行审计是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中必须进行的内容。
  “五险”基金一般由社保经办机构筹集或由税各部门代征,其特点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监督社保经办机构按年度收入计划对符合规定的单位、个人筹集资金。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所筹集的资金按个人、单位、财政补贴分别建账,分账核算,资金缴财政专户储存。社保经办机构在年度支出计划范围内,按规定审核、批复、支付、转账社会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费用。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转移收入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类科目反映政府由社会保险基金列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在基金决算时,将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内统计政府支出时,应将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以及由财政承担的社会保险缴款予以扣除,以免重复计算。
  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6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五险”基金收支、基金结余财务管理和核算具有基本相同的特点。我国仍未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因此在对资金划拨、筹集、分配、使用的总体情况和全过程进行审计时缺少必要的依据,但可以沿资金筹集、支付、结余与投资、成本与效率以及风险监管等内容,循既定目标模式与体制,借助精算、预算、会计、统计等方法手段,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全方位、全流程审计,回答被审计单位基金是否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以及平衡财政预算的问题;回答基金是否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有无相互挤占和调剂的问题。在项目审计中,还要特别关注资金的流动性和账实是否相符,通过对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流水的复核,通过到邮政、医疗等社会服务机构查证,证实“五险”基金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区域内资金安全与否的问题。
  四、审计中应加大对反欺诈的调查力度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补偿劳动者的收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具体包括:
  *9,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监督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从两个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这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其措施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因此该法没有再作具体规定;二是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三项措施:(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三,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接受不同部门和组织的监督。虽然在多重监督和监督之后,在审计实践中,仍能发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问题。其原因有:由于参保单位拥有本企业用工数量、工资水平、工人被辞退和平均用工时间长短、比例等权利,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生产成本而隐瞒用工人数、工资水平等,因而可能会发生不如实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完成任务,可能存在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系统建设缺失,管理人员会有动机进行徇私舞弊、欺诈、挪用、侵吞社会保险基金以中饱私囊,或者用虚假的财务状况隐瞒营运中社会保险基金的贬值、损失与风险的情况。在社会保险基金发放过程中,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可能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隐瞒真实情况、骗领保险金。在作为再监督的审计工作中,要重点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中涉嫌骗保的方法加以重点关注,以利促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机制。(刘铁 马艳)
  主要参考文献:
  1.《社会保障学》,郑功成。
  2.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审计研究报告,2008年11月19日,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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