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的设置
设置 | 《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和如何设置会计机构三层次原则 1.设置会计机构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可以根据以下因素考虑: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的多少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提示】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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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 |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
回避制度 | 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适用范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提示】私营企业不适用回避制度。 2.具体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福建规定: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 3.和单位负责人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