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马鞍山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十三)总结如下:
  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
  (二)应交营业税;
  (三)应交所得税;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应交教育费附加;
  (六)应交房产税;
  (七)应交土地使用税;
  (八)应交车船使用税;
  (九)代交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在计提各项税金及附加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营业费用”、“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企业收到先征后返的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的税金。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除担保外的其他保证金等。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19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192 担保赔偿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
  二、企业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担保人延期归还的代偿款本息和赔偿损失等时,分别情况处理:
  (一)收到的款项等于原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偿的款项分别贷记本科目和“应收代偿款”科目,实际收到的款项大于原代偿款的差额,贷记“追偿收入”科目。
  (三)收到的款项小于原代偿款的,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全部确认为应收代偿款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确认的代偿款金额,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已全部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原代偿的款项部分确认为应收代偿款,部分冲减了担保赔偿准备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确认的应收代偿款金额部分,贷记“应收代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不足的,应借记“担保赔偿支出”科目)或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
  2193 未到期责任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括企业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短期责任准备和为担保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担保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担保责任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
  二、按规定比例提取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会计期末,按重新计算确定的应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低于已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
  2201 待转资产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待转的接受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价值。企业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均为非货币性资产。
  二、企业取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企业取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确定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的部分,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三、会计期末,如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已记入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在税法规定允许抵扣期间内的亏损,下同)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应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或以前期间亏损以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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