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佛山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二)总结如下:
  息服务和推广体育科研成果等取得的收入。
  (四)体育衍生业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通过形象代言、特许使用权、冠名权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体育事业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九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地、大型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二十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体育事业单位取得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流失。
  (五)体育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体育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体育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体育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体育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六条 体育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成本意识、加强经济核算,具备条件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按照核算对象将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其费用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体育公共设施服务、体育竞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等专业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体育公共设施服务、体育竞赛、体育技术服务、体育宣传品制作等专业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期间费用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相应科目中。
  第三十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其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一条 体育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核算分析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发票。
  票据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当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财务部门应当加强票据的审核,拒绝报销虚假票据。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体育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四十一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资产是指体育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五条 体育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根据单位资产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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