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固原出纳会计实务相关内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讲解与实务操作(二)总结如下:
  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3)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注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5)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注释】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①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
  ③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6)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注释】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结转
  (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4、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按照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按照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5、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6、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
  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与原准则规定比较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的核算范围不同
  新准则对成本法的核算规定了两种情形:(1)子公司;(2)不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对有控制权的投资(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对权益法的规定只规定了一种情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原准则对子公司、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核算均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新准则的权益法核算规定与原准则权益法的核算规定也不完全相同,如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
  2、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不同
  新准则对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区分为企业合并取得和非企业合并取得两种情形。
  原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即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3、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不同
  新准则规定,在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按规定确定合并成本后,投资方对于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确认后计入当期损益。
  原准则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时的实际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4、新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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