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商丘出纳实务相关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二)总结如下:
  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三)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本期作为负债或或有负债的担保物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担保物有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担保物(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在担保物所有人没有违约时就可以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持有担保物的公允价值。
  (二)已将收到的担保物出售或再作为担保物的,披露该担保物的公允价值,以及企业是否承担了将担保物退回的义务。
  (三)与担保物使用相关的期限和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违约(本期没有按合同如期还款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性质及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日违约借款的账面价值。
  (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与债权人协商将借款展期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套期关系的描述。
  (二)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及其影响损益的期间。
  (二)以前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但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五)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额的金额。
  (六)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于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应当披露本期无效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第二十九条 除本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外,企业应当按照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公允价值信息:
  (一)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采用估值技术的,按照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相关估值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二)公允价值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估值技术确定,而该估值技术没有以相同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开交易价格和易于获得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假设。这种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具有重大敏感性的,披露这一事实及改变估值假设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披露采用这种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企业在判断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是否具有重大敏感性时,应当综合考虑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等因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当以总额为基础披露(在资产负债表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净额列示的除外),且披露方式应当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比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
  第三十条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十二条(三)的规定,采用更公允的相同金融工具的公开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计量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别披露下列信息:
  (一)在损益中确认原实际交易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形成的差异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二)该项差异的期初和期末余额。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
  (一)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的短期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披露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未作相关公允价值披露的事实。
  (二)该金融工具的描述、账面价值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原因。
  (三)该金融工具相关市场的描述。
  (四)企业是否有意处置该金融工具以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五)本期已终止确认该金融工具的,应当披露该金融工具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以及终止确认形成的损益。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
  (一)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净损失。
  (二)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入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
  (三)下列项目形成的、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为他人管理信托财产和其他托管行为。
  (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
  (一)描述性信息
  1.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2.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
  上述描述性信息在本期发生改变的,应当作相应说明。
  (二)数量信息
  1.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企业在提供该数据时,应当以内部提供给关键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应当说明哪种方法能提供最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2.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提供的信息。
  3.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风险集中信息应当包括管理层如何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各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上述数量信息不能代表企业本期风险敞口情况的,应当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如不符合相互抵销条件的净额结算协议等)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5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
  (二)尚未逾期和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三)原已逾期或发生减值但相关合同条款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 最能代表企业资产负债表日*5信用风险敞口的金融资产金额,应当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下列两项金额后的余额: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二)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类别披露已逾期或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一)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但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期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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