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商丘出纳实务相关内容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核算(三)总结如下:
  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三)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构成不同。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一)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确凿证据为基础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必须建立在取得的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这里所讲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
  1.存货成本的确凿证据
  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应当以取得外来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账簿记录等作为确凿证据。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二)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
  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持有以备出售的存货,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
  2.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存货,如材料等。
  (三)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
  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则在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予以考虑,否则,不应予以考虑。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确定的具体应用
  对于企业持有的各类存货,在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时,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估计售价。企业应当区别如下情况确定存货的估计售价:
  (一)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且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等于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的,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例2—1】20×7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8年1月20日,甲公司应按每台31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W31型机器10台。
  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W31型机器的账面成本为280万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28万元/台。
  20×7年12月31日,W31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0万元/台。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
  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规定,该批W31型机器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并且其库存数量等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W3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310万元(31×10)作为计算基础。
  (二)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2—2】20×7年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20×8年4月20日,甲公司应按每台3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提供W52型机器12台。
  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W52型机器的成本为392万元,数量为14台,单位成本为28万元/台。(分段)
  根据甲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向乙公司销售的W52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2万元/台;向其他客户销售W52型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万元/台。(分段)
  20×7年12月31日,W52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2万元/台。
  在本例中,能够证明W5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有关W52型机器的销售合同、市场销售价格资料、账簿记录和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有关销售费用的资料等。
  根据该销售合同规定,库存的W52型机器中的12台的销售价格已由销售合同约定,其余2台并没有由销售合同约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销售合同约定的数量(12台)的W5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30万元/台作为计算基础,而对于超出部分(2台)的W5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市场销售价格32万元/台作为计算基础。
  W52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30×12—0.12×12)+(32×2—0.1×2)
  =(360—1.44)+(64—0.2)
  =358.56+63.8
  =422.36(万元)
  (三)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少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实际持有与该销售合同相关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该合同为亏损合同,还应同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有关会计处理参见本书第十四章“或有事项”的相关内容。
  (四)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例2—3】20×7年12月31日,甲公司W63型机器的账面成本为300万元,数量为10台,单位成本为30万元/台。
  20×7年12月31日,W63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32万元/台。预计发生的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合计为1万元/台。
  甲公司没有签订有关W63型机器的销售合同。由于甲公司没有就W63型机器签订销售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计算W63型机器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总额320万元(32×10)作为计算基础。
  (五)用于出售的材料等通常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如果用于出售的材料存在销售合同约定,应按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
  【例2—4】20×7年12月1日,甲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决定停止生产W74型机器。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决定将原材料中专门用于生产W74型机器的外购原材料——D材料全部出售,20×7年12月31日其账面成本为200万元,数量为10吨。(撤销分段)据市场调查,D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0万元/吨,同时可能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共计为0.5万元。
  在本例中,由于企业已决定不再生产W74型机器,因此,该批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不能再以W74型机器的销售价格作为其计算基础,而应按其本身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即:
  该批D材料的可变现净值=10×10—0.5=99.5(万元)
  四、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
  (一)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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