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兰州出纳实务相关内容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前扣除的差异(三)总结如下:
  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作为企业扣除项目,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循环倒算的问题,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原理。
  (三)税收滞纳金在会计处理上,税收滞纳金在会计上以损益类科目作为费用列支。在税务处理上,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定解缴税款的,都属于税款的滞纳。所以,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在会计处理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以损益类科目作为费用列支。但是在税务处理上,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不管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可以作为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而是非法支出。因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捐赠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赠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往往会以捐赠支出名义开支不合理与企业本身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容易出现纳税人滥用国家税法,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加强对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的税收管理。
  (六)赞助支出在会计处理上,赞助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企业赞助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客观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税法上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无论与取得收入有无关系,都会在一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但是,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角度来看,企业一些支出项目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限制,且无法一一列举,从总体上说,判断一项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看其是否与取得收入相关。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一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管理
  界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关键是明确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是按照政府组织法成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比较明确。实施条例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界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规定
  按原税收规定,内资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对教育事业、老年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红十字会等基金会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其他公益性捐赠按照应纳税所得额3%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的基数
  过去,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都是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将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的基数由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主要原因是便于公益性捐赠扣除的计算,方便纳税人的申报。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额时,由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倒算,非常麻烦,容易出错,也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实施条例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例如,2008年,企业向符合税法优惠条件,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合计100万元,2008年,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利润表中利润总额)8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扣除限额为96万元(800万元×12%),企业实际捐赠数额10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4万元(100-96),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提取的专项基金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资产,通常需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等规定,承担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如核电站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对于企业这部分支出,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有专门和特定的用途,税收处理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九、企业财产保险支出在会计处理上,企业的保险费支出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支出,是企业正常经营必要合理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要求。因此,《实施条例》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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