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蚌埠出纳实务相关内容《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营业外收支的财税处理(二)总结如下:
  值、溢折价、应计利息)”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五个条件之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4.支付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小企业确认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或者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涉及营业外收支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一)申报表
  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及其附表时,涉及营业外收支调整项目的附表,主要是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和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涉及营业外收入的纳税申报
  1.作为应税收入的政府补助的纳税申报:(1)收到作为应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如果会计上当年不确认补助收入(指不将政府补助款计入当年营业外收入,下同),应在附表三第11行第2列和第3列填报收到补助金额,第1列填0,第4列不填;如果收到拨款当年会计上确认补助收入,应填报在第1列,第2列仍填报收到的补助金额,第1列与第2列差额的绝对值填报在第3列。(2)由于以后期间会计上确认的补助收入为已税收入,因此从收到补助拨款的第2年开始,附表三第11行第2列均填0(假定不再有其他同类型的政府补助拨入,下同),该行第1列和第4列则填报该项补助会计上当年确认的补助收入,直至该项补助在会计上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为止。
  2.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的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直接形成的费用,填报在附表三第38行第1列和第3列,因费用开支会计上确认的补助收入,填报在附表三14行第4列。(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涉及的纳税调整应先填报附表九各行,该表各相关行次的第1列填报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原价(假定不存在其他调整事项,下同),第2、4、6三列都填0,第3列填报会计上折旧、摊销年限,第5列、第7列填报相关资产当年会计上实际计提的折旧、摊销额,附表九第1、7、10、15行各自结出调整数后,再分别填入附表三第43至46行的第3列。
  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相对应的是,同期按照会计上折旧、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法分配的补助收入,据此每年应在附表三第14行第4列填报当年确认的补助收入。
  其他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项目,与税收规定不存在差异,因此无须作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三)涉及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涉及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都集中在附表三“扣除类调整项目”中:
  1.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在第28行第1列填报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第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的金额(符合扣除条件和限额),如果本行第1列≥第2列,其差额填报在第3列,第4列不填;如果第1列<第2列,第3、4列均不填。
  2.小企业发生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由法院或行政执法部门出具文件收取的罚金、罚款和没收决定书形成的损失,不包括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合同违约罚款和诉讼费,应按实际损失填报在第31行第1列和第3列,第2、4列不填。
  3.小企业发生税收滞纳金,填报在第32行第1列和第3列,第2、4列不填。
  4.小企业发生赞助支出,应按本年度实际支出、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捐赠、赞助填报,包括直接向受赠人捐赠、各种赞助支出等,填报在第33行第1列和第3列,第2、4列不填。应该注意,已在第28行第1列填报的捐赠支出,不得再在本行第1列填报。
  广告性赞助发生时会计上应计入销售费用,需要调整时应在附表三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项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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