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昌都出纳实务相关内容浅谈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一)总结如下:
  新会计准则体系已由财政部颁布,即将在全国实施。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在中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新会计准则以先进、科学的理念为指导,立足中国的实际,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较好地处理了会计的国际化和中国特色的关系。颁布和实施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结束了我国会计“制度”和“准则”两张皮的历史,必将对我国的会计事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结构
  新会计准则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由1个基本准则、38个具体准则和2个应用指南构成。基本准则处于*9层次。基本准则涉及整个会计工作和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原则,对38个具体准则起统馭和指导作用,各具体准则的基本原则均来自基本准则,不得违反基本准则的精神。
  具体准则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二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制定的、用来指导企业各类经济业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规范。具体准则共有38项,其中,新制定的会计准则22项,以前制定、现在修订的会计准则16项。具体会计准则可以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处于会计准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
  二、基本准则制定的背景及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可称之为“应用型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基本准则围绕会计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以及财务报表列报等加以规范,从而成为制定各项具体准则和会计实务的重要指导原则。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呈现出以下5个特点:
  1、继续坚持我国基本准则的定位。
  2、对会计目标进行修改。
  3、对会计一般原则进行完善。
  4、对会计要素的定义作了重大调整。
  5、对财务报告进行修改。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为了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披露,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实施对规范企业存货的核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操纵利润等。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存货的核算,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针对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存货准则进行了修订。总体来说,修订后的存货准则变动不大,主要变化有两点:
  1.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
  由于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存货的流转,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协调,我国此次修订的存货准则也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但我国并不排除与后进先出法相似的、能够反映存货流转的特殊成本法。
  2.某些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
  企业的借款费用是由《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来规范的。为了控制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原《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只有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但是实际工作中,银行并不给企业中长期的贷款,而是流动资金借款,企业不一定将借款用于流动项目,而是进行固定资产建造。有些企业的存货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例如,船舶是造船厂的存货,船舶要达到可供销售的状态需要较长的时间。此次对借款费用准则进行修订时,财政部适当地考虑了这些因素。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项目,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实施后的近两年,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最为突出的是上市公司利用非现金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原则大做文章,大规模地操纵利润。会计准则制定者不得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改变了非现金资产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方法,全面采用了账面价值的计价方法。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有4个涉及金融工具的准则,其中之一是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为了与金融工具准则相协调,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作了相应修订,其主要变化表现为:
  1.准则规范范围的变化。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范围明显变小,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再属于该准则规范的范围。短期投资改称为。
  2.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进行了简化,不再采用分期摊销的方法,直接在取得投资的当期确认为当期损益。
  3.长期股权投资采用何种方法核算标准的变化。对于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平时不再采用权益法,而是改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只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才调整为权益法。
  4.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计量基础发生变化,以取得投资时投资企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基础进行确认。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主要资产之一。固定资产的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恰当反映,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为了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与披露,财政部于2001年11月制定发布了固定资产准则,并于2002年1月1日实施。该准则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和披露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碰到了一些问题。为了使固定资产准则能更好地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与披露,财政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根据该准则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固定资产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固定资产准则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修订后的预计净残值强调现值概念,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应将其金额折现。原准则中预计净值是终值,新准则中的预计净残值则是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之所以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有些特殊的企业,在资产使用完报废后要发生一笔很大的费用,例如,核电站在报废的时候要发生大笔的处置费用,如果正常经营过程中没有预先提取,不利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
  3.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本次修订后的固定资产准则取消了原来规定的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指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和初始支出的确认原则仍然是相同的,要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后续支出不符合上述条件,就不能资本化,而应予以费用化。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无形资产准则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修订了准则适用范围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这导致准则在适用范围上产生了矛盾。修订后,明确规定本准则不包括商誉,商誉的相关处理在企业合并的准则中进行规定。
  2.修正了无形资产的定义
  原准则给无形资产所下的定义指出,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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