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中山会计实务重点相关内容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总结如下: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1242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1242号)*9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最后一款同时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福利费不再按比例提取,原有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已改变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而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这类企业应及时调整账册,将员工福利归集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会计处理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银行存款”。发生的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于企业支付的符合国税函1200913号第三条规定的非货币性福利,企业可以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如果属于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企业不能税前扣除。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法》下,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补助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对外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如果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将跨年度的福利费发票处理到位,一旦被查实,就得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并补缴相关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可以说将个人所得的形式从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扩大到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明确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需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及平时,个人从公司取得的月饼、色拉油、手机等实物福利,也应作为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并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个人取得的实物福利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5%到45%的累进税率,在不同的收入情况下,同样价值的实物,要扣的税款并不相同。
  对于公司以雇员名义购买住房、汽车等大宗福利商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的,考虑上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此外,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外的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人,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某市大华郁艮公司文员刘小姐2010年9月收入2 918元,减去起征点2 000元和社保费520元后,她的应税所得额为398元,应缴税金为398X5%= 19.90元;如果本月单位发了月饼和有关的购物券,折合人民币350元,那么,刘小姐的“应税所得额”为398+350=748元,套用的税率也从5%成10%,她要交的所得税为(398+350)×10%一25=49.80元,比原来多了2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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