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汕尾会计实务重点相关内容新准则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财税处理(二)总结如下:
  当期的融资费用。
  由于本例是以合同约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应当采用合同约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2009年12月31日,支付租金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其他年度会计处理略)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23000
  贷:银行存款 23000
  2009年12月31日,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100000×8%=8000
  借:财务费用 8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8000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法规定融资租赁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而不是其现值确认,并在租赁资产使用期间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则会计上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应转回初始确认时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00元(8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0
  三、折旧的计提
  融资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有几方面因素:一是应计折旧金额,二是折旧年限,三是折旧方法。
  1、折旧方法的选择。租赁准则规定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2、融资租赁资产应计折旧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融资租赁资产应计折旧金额=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另一种情况是承租人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融资租赁资产应计折旧金额=融资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3、折旧年限的选择。当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不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则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与租赁期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由于本例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返还给出租人,根据配比性和谨慎性的要求,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6年,与租赁期5年,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在承租人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租赁资产计提折旧的基数为88616元(98616-10000),每年应计提的折旧额17723.2元(88616/5)。
  借:制造费用 17723.2
  贷:累计折旧 17723.2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税法与会计准则一致以融资租赁资产初始确认金额为基础计提折旧,但由于其初始确认金额不同,而形成永久性差异,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四、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无论如何处理,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全部分摊完毕。同时,在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长期应付款应减少至优惠购买价款;在承租人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长期应付款应减少至担保余值。
  本例中,承租人P公司对租赁资产提供了资产余值的担保,而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实际余值7000元低于担保余值10000元,则承租人需要支付给出租人这笔差额,从而形成承租人的一项损失。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0000
  累计折旧 88616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98616
  借:制造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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