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清远会计实务重点相关内容会计及税收实务中常见的失误与差错总结如下:
  税收处理
  1、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进行相关明细核算,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借方三级明细科目:
  ①进项税额:记录购入货物及应税劳务而支付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②已交税金:核算企业当月上交本月的增值税额
  ③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月终转出未交增值税额
  ④减免税款:记录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
  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记录按免、抵退办法计算的出口货物的免抵增值税额
  应交增值税贷方三级明细科目:
  ①销项税额:记录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②进项税额转出:记录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等其他原因不应从销项税额抵扣、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③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月终转出多交的增值税
  ④[出口退税记录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凭出口报关单等向税务机关办退收到的税额
  2、行政部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3、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4、收取的违约金未视为价外费用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指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5、无偿提供的房屋未计交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中“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企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应该代缴房产税。
  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
  6、个人参加活动取得的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7、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补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界定不清晰
  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职工生活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8、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的用途及税务处理五花八门
  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还后是否可以作为奖励财务及办税人员发放?这笔收入还需要交什么税?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065)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大多合同没有贴印花税
  书立合同的行为(如生产物资采购合同、维修及基建施工合同),未贴印花税票。考虑到印花税存在“轻税重罚”的特点,发生应缴印花税的书立合同行为要及时贴花,规避税务风险。
  10、工会经费未取得专用收据,但进行了税前扣除
  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单据的,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该项费用未取得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多交的税款未经税局批准自行抵扣下期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因此,多缴纳的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但不能擅自抵顶。实际操作中,纳税户多缴税款要求抵顶当期应缴税款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抵顶。
  三、财务管理
  1、银行账户开设较多,不利于资金的集中管理
  2、未建立正式的、书面的资金审批流程
  在支付货币资金的时候,由经办人、相关责任审批人在相关单据背面直接签字,不知道谁是经办人,谁是审批人,审批流程过于简单。
  3、已核销的坏账,未进行账销案存及相应跟催措施,有些公司几经变更当事人,前期核销的坏账根本无人知道了。
  4、备用金及个人借支款项长期挂账。
  5、出纳现金未日清月结,月末未与会计及时对账,不能及时发现是否存在盘盈盘亏等问题。
  6、会计人员长期未对出纳经管的现金进行检查及抽盘。
  7、应收往来款未经常对账,往往在审计函证时差异较大。
  8、库存商品财务账与仓库明细账长年不对账,账账余额存在差异。
  9、部分应列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用具物品在办公费列支,没有在低值易耗品备查簿上进行登记,不利于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10、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年末未进行全面盘点。
  11、月末货到票未到的原材料未暂估入账,或虽进行暂估入账,但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正确的暂估入库会计分录:
  ①收入货物的当月末(只暂估原材料,不暂估增值税)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②下月初用红字冲销
  ③收到发票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12、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明确,管理责任人不到位,未能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或者财务部门建立了固定资产卡片,但各使用部门未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造成固定资产盘点的困难,固定资产实物资产的购置和转移也未见相应完备的手续。
  注:本文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会计核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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