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吴忠会计实务要点相关内容会计实务——收入核算(二)总结如下:
  商品。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企业在商品销售后保留了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能够继续对其实施有效控制,说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销售交易不能成立,不应确认收入,如售后租回。
  (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销售价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政府有关政策、其他方面取得信息等因素进行分析。企业销售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承诺付款,通常表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而予以确认,同时确认了一笔应收债权,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收回该债权时,不应调整原会计处理,而应对该债权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如果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情况,不应确认收入。
  (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金额能否合理地估计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估计,就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通常已经确定。但是,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商品销售价格未确定前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即企业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就不能确认。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与销售商品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如库存商品的成本、商品运输费用等。如果库存商品是本企业生产的,其生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如果是外购的,购买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能确认,若已收的价款,应将已收到的价款却认为负债。
  熟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是销售商品收入核算的一个关键点。本节销售商品会计处理部分所提到的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依据的都是上述五个条件。
  四、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已经发出商品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业务、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采用预售款方式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情况。
  (一)一般销售商品业务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五项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相关销售成本。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德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例5-1】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
  借:应收账款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2)
  借:主营业务成本420000
  贷:库存商品.420000
  【例5—2】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0元;甲公司已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351000元,并将提货单送交乙公司;该批商品成本为240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
  借:银行存款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2)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0
  本例为采用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交款提货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已根据企业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购货方支付货款取得提货单,企业尚未交付商品,销售方保留的是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通常应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本例中,甲公司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并确认销售收入,若乙公司在月末未提走所购商品,甲公司应将该批售出商品作为代管商品,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
  【例5—3】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售价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000元,期限为2个月;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2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20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
  借:应收票据468000
  应收账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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