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赠送礼品,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 如果是赠送香烟、酒品、茶叶等一次消耗性商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2)赠送其他商品,如皮包、打火机、服饰等外购商品,若在赠品上注有本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商标等标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在“营业费用”科目列支。全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如果没有任何标识,应作对外捐赠处理,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除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扣除以外,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向受赠者的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外购的商品或自产产品用于对外赠送(不论会计处理作业务宣传费,还是用于捐赠支出),一律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