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相信大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相关知识很感兴趣,高顿财务培训将会针对这方面的问题,给大家详细讲解相关知识。
  *9章 总则

  *9条 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

  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

  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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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

  股份支付》。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

  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

  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

  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

  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

  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

  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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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

  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

  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

  付未付金额。

  (二)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三)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四)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五)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

  付金额。

  (六)其他职工薪酬。

  第八条 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

  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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