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任免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处分的,所在机构应当在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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