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内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 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二) 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
  (三) 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向拟设立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设立营业部申请书;
  (二) 拟设立营业部的决议文件;
  (三) 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四) 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
  (五) 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
  (六) 拟任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表。期货公司应当于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送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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