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重点:监督机构
1.期交所负责人任免:国监,设立期交所:国监/证监会
2.期货公司/结算机构,经国监or证监会批准。
3.银行业从事保证金存管/结算:国监审核批准。融资/担保:银行业监管机构
4.有价证券种类、冲抵比例,由国监规定。
5.更变5%以上股权,报国监。
6.国监对董监高、从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证监会对董监高进行监督管理
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风险官进行监督管理。
7.中金所/协会对适当性进行自律管理。
8.境外商品期货品种核准:商务主管。
9.股指期货,适当性备案“交易所”。
10.派出机构:法人、场所、分支。
11.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派出机构核准
12.投资者保障基金:证监会集中管理
13.交易所更名、改资本、合并分立、解散,证监会批准
14.会员理事——选举,非会员理事——证监会委派
15.理事/副理事——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16.独立董事——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17.董事会秘书——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18.监事会主席/副主席——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19.总经理/副经理——证监会任免
20.期货公司董监高合规诚信情况:证监会建立诚信档案。
21.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诚信记录。
22.仓单: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23.期交所会员——期交所批准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92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