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法律法规》考点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公司治理
  【考点三】期货公司管理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
  期货公司股东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期货公司的董事会除应当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并决定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确保客户保证金存管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各项要求;
  (二)审议并决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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