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的区别
概括为六大要素:交易对象不同、功能作用不同、履约方式不同、信用风险不同、保证金制度不同。
【重难点解析】
1.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是一种可以反复交易的标准化合约,标准化期货合约,可以说期货不是货,而是一种合同,适合期货交易的品种是有限的。远期交易的对象是交易双方私下协商达成的非标准化合同,所涉及的商品没有任何限制。远期合同交易代表两个交易主体的意愿,交易双方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远期合同。
2.期货交易的主要功能是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远期交易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调节供求关系、减少价格波动的作用,但由于远期合同的流动性不足,所以限制了其价格的权威性和分散风险的作用。
3.期货交易有实物交割与对冲平仓两种履约方式,其中绝大多数期货合约都是通过对冲平仓的方式了结的。远期交易履约方式主要采用实物交收方式,虽然也可采用背书转让方式,但最终的履约方式是实物交收。
4.在期货交易中,以保证金制度为基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信用风险较小。远期交易从交易达成到最终完成实物交割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市场会发生各种变化,各种不利于履约的行为都有可能出现。加之远期合同不易转让,所以,远期交易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
5.期货交易有特定的保证金制度,按照成交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买卖双方收取保证金,通常是合约价值的5%~15%。而远期交易是否收取或收取多少保证金由交易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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