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证券(期货)公司账户监管的运行模式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30日 作者:马良 张晓晓 王丽红 来源:期货日报
  对国内期货公司加强账户监管,更好地为客户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IIROC关于账户监管的法令有多条,分别是法令1300《账户监管》、法令1800《商品期货合同和期权》、法令1900《期权》、法令2500《零售客户账户监管的最低标准》、法令2700《机构客户账户的开立、运行和监管》、法令2300《账户转移》、法令3200《证券交易商基于法令1300.1(T)申请只从事指令执行业务的最低要求》。这些法令构成了加拿大证券公司账户监管的框架,而且在这些法令之外,还有大量关于法令解释的通告。  账户监管的原则性要求
  这些法令中,1300是统领性的总则,提出了账户监管的原则性要求,其中包括:
  每个交易商会员应当恪尽职守,了解和持续关注与每个客户、每个指令、每个账户相关的基本情况;
  在为公司或类似主体开户时,要了解其实际利益所有人(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拥有10%以上公司或该主体10%以上控制权的个人的信息,以及其是否为上市公司的内幕人员或控股股东;
  在开户至销户后5年内,交易商会员应当保留所有验证客户身份所取得的信息以及基于法令1300.1所执行的验证程序;
  每个交易商会员都应当保证为每一账户所接收的每一指令履行良好的职业服务;
  交易商会员应当恪尽职守,保证所接收的每一客户指令,都适合该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目标、时间界限、风险容忍度,以及符合该账户现有投资组合和风险水平;
  交易商会员在建议客户购买、互换、出售任意证券时,应当确保该建议适于该客户当前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目标、时间界限、风险容忍度,以及符合该账户现有投资组合和风险水平;
  当客户账户存入或转入证券时,当负责该账户的投资代表或基金经理发生变更时,当客户的生存环境和目标发生实质性变化,导致交易商会员保有的“了解你的客户”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交易商会员应当恪尽职守,确保客户的持仓适合其当前的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目标、时间界限、风险容忍度,以及符合该账户现有投资组合和风险水平;
  交易商会员应保证客户所有的持仓都按相关要求进行适当性检查,在进行适当性检查后,客户应收到合理的建议。
  关于账户的特殊要求
  商品期货、商品期货期权账户(法令1800)
  在影响客户首次交易期货合约或者期货期权之前,交易商会员必须与客户订立符合法令1800.9中期货合约的交易协议或期货期权交易协议。指定的有资格对期货合约交易或者期货期权交易进行监管的督导人或者其他督导人,在客户交易期货合约或期货期权之前,必须先同意交易商会员每个客户账户的开立。
  交易商会员必须在交易期货合约或期货期权前,向每个客户揭示经公司批准的现有风险声明并获得客户反馈确认;向每个拥有期货合约账户或期货期权账户的客户分发经公司同意的关于风险揭示声明的任何修订材料;保留风险揭示声明或修订案提供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提供的日期记录;交易商会员必须有系统和程序,确保在通常情况下的任何工作业务时间内,客户可以访问注册代表或投资代表,作为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合适人选,注册代表或投资代表应具备为期货合约或期货期权交易提供建议的资格,并在客户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内注册。
  在法令1800.2(b)的开户协议中,必须明确交易商会员和客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IIROC可随时做出决定,如:
  交易商会员在接受订单指令时有酌情权;
  交易商会员有承担错误和疏忽的责任;
  客户有义务偿还交易商会员的债务,并维持账户足够的保证金和证券,包括该账户或客户的任何其他账户资金、证券或其他财产等,在特定条件下可用以偿还这种负债或保证金;
  客户在账户买卖期货合约或者期货期权时有支付佣金方面的义务;
  客户对账户的负债余额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交易商会员使用客户账户的自由贷方余额,用以自身业务或者覆盖相同客户账户或在交易商会员处的其他账户负债的权利程度;
  交易商会员有权抵押客户账户持有的证券和其他资产以筹集资金;
  交易商会员处理客户账户的证券和其他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客户债务的权利程度;
  客户有义务遵守有关期货合约或期货期权有关报告、持仓限额和行使限制的规则;
  交易商会员有权,向监管部门提供报告限额和持仓限额相关的信息和报告;
  根据法令1800.2(d)要求,由客户确认已收到的风险披露声明,交易商会员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施加交易限制,关闭期货合约或期货期权的交易;
  客户的最低保证金余额,不低于商品期货交易所要求,交易商会员、结算所可能规定大于上述交易所要求,并在其自身业务中混合使用这些资金或财产;
  对于期货期权账户,约定行权的方式,客户有义务指示交易商会员在期权到期日前平仓,除非有独立的协议,交易商会员在酌情基准上影响客户交易的权力,如果有的话,应该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在醒目的位置标示并单独承认,并不得违反有关全权委托账户的任何规定。
  期权账户的特殊要求(法令1900)
  对期权账户的要求基本与商品期货期权账户相同,但在交易商会员与客户的开户协议中有针对性条款:
  应当告知客户,临近到期日的最后10个交易日,可能会对空头头寸设定*5持仓限额,只允许现金结算,IIROC可能施行对现有的或其后交易有影响的其他规定;
  客户有义务指导交易商会员在到期日前平仓;
  客户有义务遵守公司、交易所、结算公司或通过其进行期权交易和发行的其他组织适用的,包含但不限于的持仓限额和行权限制的规则;
  根据法令1900.2(d)要求,由客户确认他或她已收到的风险披露声明;
  交易商会员接受客户提交行权通知的最晚时间限制;
  交易所、结算公司或通过其进行期权交易和发行的其他组织的任何其他要求。
  具体的账户活动监管
  零售客户的账户监管
  法令2500《零售客户账户监管的最低标准》规定了对零售账户具体监管的要求,指导会员建立账户监管制度和程序,建立必要的账户监督架构,委派合格的督导人员,明确注册代表的适当性责任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等。在零售账户监管方面,规定交易商会员必须有制度和程序来监督零售账户的交易活动。
  在交易商会员在多个业务地点进行零售活动时,可按本条描述的双层审核系统对交易后活动进行审核。
  一级审查通常在每个业务地点由驻点督导人进行。这样的审查也可能在基层区域或在经销商成员的总部进行,以便能为区域或总部提供系统和资源进行审查,并为交易商会员提供足够的系统和程序来处理任何查明的问题。二级审查通常会在交易商会员的总部进行,但也可以在基层区域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一般与*9层次的监管不在同一深度。它应当合理地识别各种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包括所有*9级审核列出来的,可能在*9级审核中被忽略的和确保*9级审核充分进行的问题。
  除了交易活动,交易商会员还必须建立制度和程序,识别、处理以下相关事项,并保持*9级督导人员对情况的了解:客户投诉;现金账户违规;无关账户之间或客户与非客户账户之间的资金和证券转移;交易保证金不足时交易。
  机构客户的账户监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所有类型的客户负有适当性义务,包括机构客户和零售客户。面对机构客户,交易会员必须根据其是否具备充足的经验以及能否独立做出自身投资决定来确定其适当性水平,直到交易会员有合理理由认为该机构客户具备了独立决策和风险评估能力后,交易会员才算在该业务中履行了适当性责任。如果无此合理理由,那么交易会员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机构客户充分了解投资产品及潜在风险。只有能够独立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的机构客户,证券公司才能经IIROC规定的豁免程序,免除对该客户具体的适当性义务。
  根据有限市场交易者、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交易会员、政府、养老金等金融机构,以及投资组合经理、投资顾问等注册人员、个人金融净资产超过500万加元或总净资产超过2500万加元的客户,以及不坚持要求受到权益保护的客户指示办理业务时,无需履行适当性义务。
  对国内业务的启发
  加拿大证券行业的账户监管是非常严格的,其中贯穿了“了解你的客户”、“客户适当性”、“谨慎尽职义务”等要求,尤其是证券公司对零售客户的责任要比国内大很多,很好地起到了保护投资者的作用,防范了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中的风险。
  对“了解你的客户”、“客户适当性”的认识
  适当性义务源于英美法系信托法所演变的受信义务,以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与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受信关系为基本假设前提,旨在保护因信赖优势一方当事人而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弱势一方当事人。为了落实适当性义务,需要充分了解客户。
  加拿大证券公司账户监管法令明确了证券公司和注册代表(类似于国内的销售和投资顾问人员)都有了解客户的义务,而国内在这方面目前只要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作为主体了解客户。
  适当性义务的拓展
  目前国内针对客户适当性管理的方法是设立门槛,具有必要的投资知识,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历,有一定可投资资金的投资者可被定为合格投资者。而在加拿大,没有明确的适当性条件,对适当性的判断也拓展到客户指令、持仓、重大事件影响等多个方面,证券公司的适当性义务含义要宽广得多。
  加拿大证券公司有持续理解客户信息的义务,并且要根据客户指令、持仓、事件等因素综合分析,公司的督导人员也要履行账户监管义务,对高收费账户、全权账户、管理账户等重点监督,以确保证券公司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和其他监管要求。证券公司的谨慎尽职义务,不仅存在与投资银行的业务中,在账户业务、产品销售业务中也有很高的要求,包括主动获取影响客户适当性结果的信息,了解所出售或投资的产品是否适于客户等,这都需要证券公司和注册代表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专业判断,履行相关义务。
  加拿大证券业务与国内的不同
  加拿大证券行业的发展已进入垄断竞争的阶段,几家大的证券公司相对垄断了市场,期货公司的数量下降,业务集中度提高,客户结构高度机构化,普通投资者大多通过共同基金等理财产品参与证券和衍生品市场,六大银行中只有两家提供面向零售客户的期货经纪业务。另外,加拿大证券行业一直采用客户使用电话通过经纪商下单的方式,直到近几年才出现电子下单的方式,为此,加拿大监管机构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规定。
  加拿大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并无严格的区分,根据注册的业务类型开展不同的业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开展账户管理业务。管理账户是指由交易商会员发起并由交易商会员或其雇佣的第三方在持续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的账户。全权账户是交易商会员或其授权人代表交易商会员全权用客户账户交易或为客户交易的管理账户。由客户指定价格、时间、数量,明确特定证券、期货或期权品种的账户不是全权账户。管理账户和全权账户有更加严格的监管和人员资格要求,但赋予了期货公司更加广阔的业务范围,针对性和灵活性强,较国内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更加符合期货公司的实际。
  加拿大对于使用电子方式直接接入交易场所,尤其是涉及由第三方产生的交易指令,是非常谨慎的,监管机构从2014年3月起加强了对电子化方式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控制所有的交易活动,了解指令来源,管理与之相关的财务、监管及其他风险。
  借鉴意义
  加拿大证券公司的账户监管业务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其在履行客户适当性义务、了解客户原则和谨慎尽职方面的严格性具有加拿大特有的金融文化和道德特点,虽然对于国内业务并不完全适用,但在我们加强证券公司账户监管,更好地为客户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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