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 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二) 变更公司形式;
(三) 变更业务范围;
(四) 变更注册资本;
(五) 变更5%以上的股权;
(六) 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
(七)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七)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地;
(三)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
(四)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五)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前款第(三)项所列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个人总结:就这两个,记得区分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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