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一) 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 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三) 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四) 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五) 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权力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六) 变更名称;
(七) 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八) 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九) 其他可能影响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形。
期货公司股东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的,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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