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除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一)认真选择期货经营机构。
(二)谨慎选择投资者。
第二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期货经营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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