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制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的规定、办法、规则等。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和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为中国证监会的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规章的制定工作,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三)审查规章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四)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并作规章草案的审查报告;
  (五)办理规章公布与备案事宜;
  (六)组织、草拟规章解释、修改、废止的草案或者意见;
  (七)编辑证券期货法规汇编。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注重调查研究,立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实际,增强规章的规范化程度和前瞻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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