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的许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行,境外分行也有对境内企业贷款并从境内取得利息收入的情况,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至少包括:支付方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被扣税,总行在汇总纳税时,如何避免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的《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圆满解决了一直困扰广大银行的,境外分行境内利息重复征税的问题。本文结合对47号公告的解读,分析以下问题:
  一、境外分行:非居民待遇与居民身份的矛盾与问题
  二、47号公告对境外分行身份与待遇的统一
  三、境外分行利息收入的两种例外情况及注意事项
  四、47号公告的启示:法规终将顺应法理
  一、境外分行:非居民待遇与居民身份的矛盾与问题
  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自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涉及以下三个企业所得税问题:
  如何确定境外分行的身份,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
  境内借款人支付利息时,是否扣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总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抵免被扣缴的所得税?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却造成了境外分行身份与待遇的矛盾,导致总行被重复征税。
  (一)境外分行的非居民待遇
  关于境外分行来自境内的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以下简称955号文)规定:“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955号文是一个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文件,其关于支付境外分行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际把境外分行当成非居民企业了。
  (二)境外分行的居民身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以下简称266号文)规定:“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266号文的规定,明确境外分行是中国的居民企业。
  (三)待遇与身份的矛盾与问题
  955号文与266号文造成了境外分行待遇与身份的矛盾。既然是中国的居民企业,怎么按照非居民企业管理,扣缴所得税呢?
  这种矛盾,还造成了对这笔利息重复征税的矛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境外分行的利息收入,应该计入总行的收入,一并征收所得税。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税收,提交有关凭证,才可以抵免。境外分行的境内所得,在境内被扣缴的所得税,是无法抵免的。这就导致这笔利息,在支付时,被扣缴了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在并入总行的收入时,又被征收所得税,切不能抵免,这就导致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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