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路地方主体税种、构建地方税体系、匹配地方事权财权,无不关乎新一轮财税改革的成败。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我国财政改革将寻找新税种支撑地方财政,完善税收立法,依法征税,匹配地方事权财权。
  在7月29日召开的财税改革方案实施高端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透露“全国人大正在起草房地产税立法草案,考虑将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并将房地产税列为地方税种。”
  20年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如今,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财税体制深层次改革再度全面启动。在“营改增”逐步推进的前提下,寻路地方主体税种、构建地方税体系、匹配地方事权财权,无不关乎新一轮财税改革的成败。
  统筹税改与分税制关系
  “我们现在的地方财政几乎没有独立的税种,大部分都是共享税,而且越是基层的政府越没有税种。”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当天说。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营业税一直是地方收入的主体税种,约占地方本级税收收入的50%。2012年开始逐渐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可消除重复征税,对于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意义。但由于是一项减税改革,对于地方收入来说,意味着相关税收收入的下降。国税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营改增”共计减税1402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本属地方收入。
  倪红日提出的税制改革需统筹兼顾的内容中,其中之一就是要统筹税制改革与中央地方分税制完善之间的关系。“为了缓解‘营改增’带来的地方收入变动,目前权宜之计是把‘营改增’后的收入留给地方。但这种安排难以长期维系,或早或晚,增值税收入还是要中央和地方共享,即中央拿75%,地方拿25%。这意味着,地方因为‘营改增’减税本来就减少了收入,增值税共享后还要减少相当一部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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