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双扩围推开之际,本报记者在北京走访了一批税收中介专家,请他们以财税37号文件和税总39号公告为基础,并结合其“营改增”服务经验和先行试点纳税人的情况,给即将纳入试点的纳税人一些提醒。这些提醒涉及政策适用、优惠利用、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方面,经本报记者整理后刊出,供试点纳税人参考。
  加强内部控制,减少增值税操作失误
  受访专家 贾连峰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全国“营改增”必将对纳入试点范围企业的经营模式、供应链、资金及价格体系等带来重大影响,试点范围内的企业应该及早做好系统的、充分的准备,调整本企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以及财务和税务策略,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确保良好的内部控制以降低增值税操作失误风险。具体来说,试点企业应该关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9,在政策的适应性方面,试点企业应充分评估“营改增”政策给本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重新考量本企业的营运模式和供应链安排。比如,本企业的现有经营模式是否在新税制框架下*3?有无完善和提升空间?企业为规避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的弊端而形成的业务架构是否还具有效率?采购、营销及转让定价机制是否仍然有效?
  第二,在改缴增值税后,企业应合理利用增值税特点降低税负。由于增值税的价外税的特性,一方面对于购进货物或应税服务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理论上有降低采购价格的机会。但是否能够真正获得成本节约的效益,还取决于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时,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如果能确保价外的增值税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就能在原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增值税顺利转嫁给购买者。尽管存在节约成本、降低税负的机会,但出于企业发展战略考虑,企业应及早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沟通,确保客户知晓本企业实行增值税后影响企业所提供的应税服务价格,以及采购时支出的增值税的可抵扣等问题,避免产生合同或其他经济纠纷。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因价格变化而引起的需求提前或延迟问题,可能会因此导致资金流出现紧张,企业应确保有充足的资源来应对这种变化。
  第三,充分理解和掌握新的试点规则,积极主动利用好有关税收优惠。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财税37号文件)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对于这项规定,企业首先要明晰免税和零税率的区别。零税率服务尽管同样不征收增值税,但为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进项税额可获得抵扣或退税,而免税服务不可以。是选择零税率还是免税,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税务方案。比如当企业进项税额非常少,为避免因出口退税合规性管理的复杂性而带来的负担,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免税而非零税率。但企业应谨慎选择,因该文件还规定当企业选择放弃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第四,根据“营改增”所涉业务,做好增值税合规工作的相关准备及复核。即将到来的全国“营改增”试点,不只是企业财税务部门的事情,还需要企业的销售、采购、营销、信息技术及法律部门全员参与。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的合规要求相对复杂,而且一旦操作失误,损失将难以挽回。因此,让企业所有员工及时了解增值税试点法规及对企业现有业务的影响,是管控税务风险的有效办法。根据增值税的合规性要求,试点纳税人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认证、抄税、申报、缴纳等流程进行严格复核和控制,特别是对于发票的领取和保管、认证发票的时间性要求、红字发票的开具、出口退税的申请及认定等要严格遵循要求,制定增值税合规检查规程,避免出现少(或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多(或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情况。
  第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试点动态和企业税负变化,必要时寻求外部税务专家的支持。由于“营改增”实施时间的紧迫性和相关具体操作性文件发布的滞后性,个别业务在政策适用上存在不确定性。遇到类似问题,试点企业一定要谨慎处理,反复确认,必要时请教外部专业机构或专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试点企业应长期跟踪、关注“营改增”后自身及所处行业相关税负的变化,当出现税负增高或背离行业趋势时,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及早作出调整和转变。
  弄清楚自身属于哪个试点行业
  受访专家 杨红
  北京中税网集团副总裁
  财税37号文件是全国“营改增”试点所遵循的指导性文件,对试点行业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纳税人需要认真研读,搞清楚自己所属的行业,确认自己是否应该“营改增”。如果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还要弄清楚自己具体属于哪类应税服务,该按什么税率纳税。
  *9,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装卸搬运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人力或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营改增”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对既提供“搬家业务”又提供“货物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在“营改增”后,提供的“搬家业务”应按“装卸搬运服务”和6%税率缴纳增值税;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务”应按“交通运输业”和11%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咨询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和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区分,它们虽然都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在申报表上各自归属不同的应税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属“研发和技术服务”项目;软件咨询服务属“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属“文化创意服务”项目。“咨询服务”项目,则专指除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以外的,各类提供信息或者建议的经济咨询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三,设计服务。设计服务是文化创意服务中的一种,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和创意策划等,但不包括电路设计服务和广告设计服务。电路设计服务归属于信息技术服务项目,广告设计服务属于广告服务项目。
  第四,广告服务。财税37号文件在应税服务注释中列有广告服务,在这一服务项目中增加了“广告代理”服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广告代理服务并非指广告发布代理服务。广告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但没有包括广告发布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