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时代特征的创新,或会存在各种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发现这些问题,并找到能够解决问题的各方。这样,我们能够走得更好,更远。

  从总体上看,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可控,但是一些重要环节和领域的风险不容忽视。根据《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2》的调查现实,有五成左右的银行家对理财产品形成的表外资产影响、投资标的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盲目承诺收益的问题而引发的声誉风险等表示关注。

  警惕风险

  目前对银行理财产品问题的讨论大致集中在明确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期限错配、资金池产品的安全性和透明度、表内表外风险传导、监管套利等方面。除此之外,还有如下技术性问题也值得关注:

  滚动发行、期限错配中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

  一方面,在负债资源竞争激烈、流动性压力加大的行业环境下,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呈现“短期化”趋势。如2012年第二季度新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 中,期限为1~3个月的短期产品占比接近六成,1年期以内的产品合计占比高达97.89%。另一方面,银行在理财资金投向方面为了追求较高收益和稳定的资 产配置,又不得不拉长投资期限,如投资期限长达五六年的城投债等。这就导致资金来源和投资标的之间出现期限错配。

  期限错配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要有清晰的信息披露以给予市场稳定的预期,以防止产品运作中出现流动性风险,特别是部分银行采取“发新还旧、滚动发行”的形式来应对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压力,可能会掩盖其中的流动性风险压力。

  不过,存在一定的期限错配并不必然引发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爆发。只要银行理财产品有真实的投资标的、投资收益能覆盖发行成本且资产组合的 期限管理措施得当,则银行理财产品由期限错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就是可控的。这与缺乏实质性投资收益支撑的“庞氏骗局”有着根本的区别,同时这也提出了强化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实任务。

  资金池类产品的信息不透明和资产安全风险

  如果商业银行的资金池类理财产品采用“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的方式进行管理,不同的理财产品资金投入一个混合的资金池进行统一投资调 度。因而资金池类理财产品往往无法真正做到“分账经营”,对每一产品组合的信息披露是不足的,资金有可能投向房地产、平台贷款等高风险领域,这使得投资者 和监管者都难以跟踪和判定单个产品的具体投向、投资损益、风险暴露等,理财产品的独立性、透明性不足;而且集合运作的模式打通了不同产品之间天然的防火 墙,部分高风险理财产品一旦出现大幅亏损导致违约,容易引起客户对整个资金池运作安全性的质疑,甚至导致集中赎回、无法继续滚动发行新产品等市场冲击。

  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可能向表内传导

  首先,在理财产品法律关系不清的条件下,表外理财产品可能成为银行隐形的表内债务。其次,以保本型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为代表的银行表内理财产 品对银行存款的贡献度在部分银行已达到30%左右。表内理财产品实际上具备了银行的信用背书。此外,表外理财产品的发行也会导致表内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理财资金有很大部分是来自银行个人和企业客户存款的,因而理财产品在减少银行存款总量的同时,也使得负债结构发生变化,如减少了储蓄存款或定期存款、活期 存款规模大幅波动等,这对商业银行整体的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总之,银行理财产品导致的资金表外循环的现实格局,需要商业银行注意评估并隔离表外业 务风险,在现有环境下需要将表外资产与表内资产一并纳入风险管理体系。

  部分监管套利风险

  在负债资源竞争激烈、贷存比等流动性监管指标监管严格的环境下,一些银行事实上在利用理财产品提供表外融资,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完成月末、季 末存贷比等监管指标“冲时点”的任务,使之成为调节监管指标的监管套利工具。在监管指标还没有动态改进的环境下,这种套利冲动可能始终存在,在强化对这些 活动的监管的同时,改进监管指标也是监管者面临的新任务,例如当前淡化贷存比的约束应当基本具备了条件。

  需三方协力

  从金融结构发展的趋势看,重点是要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合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风险约束和信息披露、明确各相关方的法律关系,规范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秩序,引导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