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新旧商标法衔接的有关问题,主要涉及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商标监督管理等三方面内容。根据《通知》,相关部门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本文来源:《会计师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