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分类
  (一)直接税与间接税
  以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志可以把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类。凡由纳税人负担,不发生转嫁关系的税种称为直接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凡纳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于他人,发生转嫁关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称为间接税,如商品税。
  (二)所得税、商品税、财产税
  以征税对象为依据,可以将税收分为所得税、货物和劳务税、财产税三类。
  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所得(收益或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一般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货物和劳务税包括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财产税是指以各类动产和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如一般财产税、遗产税等。
  (三)价内税与价外税
  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区分标准,可以把税收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类。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税种统称为价内税,凡是税金不包括在征税对象价格之中而作为价格之外的附加的税种统称为价外税。
  (四)从价税与从量税
  以课税标准不同进行分类,可以把税收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一般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如增值税、营业税等。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等)为依据,规定固定税额计征的税种,如资源税、车船税等。
  税款征收
  1.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来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o一般对账册不健全,但是能够控制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采用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查验征收是对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日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的一种征收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对一些无完整考核依据的纳税人,一般采用定期定额方式。
  (5)委托代征税款。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2.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责令缴纳。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6)阻止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