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节 企业所得税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资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3、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生物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物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物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摊销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3)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2、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五)其他资产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存货的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存货的计价方法: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