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7日。备考2015年经济师考试,高顿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经济基础知识考点资料供学员参考复习!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93.10.31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指点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包括:
  ①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②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③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2、消费者的权利
  ①安全保障权(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②知悉真情权; ③自主选择权; ④公平交易权(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 ⑤依法求偿权; ⑥依法结社权; ⑦求教获知权⑧维护尊严权; ⑨监督批评权。
  自由选择权包括:①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②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④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求偿权是一种救济性权利,求偿主体:①商品购买者、使用者; ②服务的接受者; ③第三人,即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象而受损害的人。
  求偿的主体包括:①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生命健康、精神损害赔偿);②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尊严权,指人格尊严、民族风格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3、经营者的义务
  ①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 ②接受监督的义务; ③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④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⑤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 ⑥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⑦保证质量的义务; ⑧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⑨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⑩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1)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真实说明、明确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2)经营者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正当使用也不能避免发生危险人身、财产安全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的途径: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提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①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②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连带责任;
  ③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④变更后的企业仍应就变更前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⑤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⑥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⑦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⑧检验机构(质监部门)及认证机构(如绿色认证)的法律责任;
  ⑨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设计、发布、制作者,明知还为的承担连带责任。
  5、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1)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
  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③国家工作人员环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民事责任,①“三包”责任; ②邮购商品的民事责任; ③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 ④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理拒绝; ⑤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三包责任,指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包括约定的商品、保修期内2次不能正常使用的、“三包”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以增加赔偿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不能履约的,应退回预收款及其利息、消费者的合理费用。邮购商品责任与该责任相同。
  最后,祝所有考经济师考生们考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