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2014《经济基础》科目讲义:经济仲裁法律制度,初级经济师莘莘学子们请再接再厉,拿下11月的考试哦!  考试内容与目的:
  本章首先概要介绍了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的概念、特点和原则;然后介绍了经济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最后介绍了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经济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提高考生应用经济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2004年试卷本章考了3道单选题和1道多选题;2005年考了5道单选和1道多选,分值达到了7分。
 
  需要掌握的内容:
  1.经济仲裁的独立原则、自愿原则以及一裁终局的原则
  2.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3.仲裁庭组成的方式
  4.法院通过依法撤消仲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需要熟悉的内容:
  1.经济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仲裁协议的概念、原则和作用
  3.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4.仲裁和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
  5.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
  6.法院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重点难点及典型例题分析:
  (一)经济仲裁法律制度概述
  1. 熟悉经济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经济仲裁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经济仲裁具有的特征: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灵活性
  (4)经济性与保密性
  2.掌握经济仲裁的独立原则、自愿原则以及一裁终局的原则
  (1)独立的原则:仲裁应该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互不干涉。
  (2)自愿的原则:体现在经济仲裁的许多方面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3)一裁终局的原则:在裁决做出之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二)仲裁协议
  1.熟悉仲裁协议的概念、原则和作用
  仲裁协议是指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
  仲裁协议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
  仲裁协议也是仲裁裁决可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提。
  2.熟悉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
  仲裁协议的类型:
  (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掌握仲裁协议的无效及其确定
  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在仲裁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或者裁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而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之前提出。
  (三)仲裁程序
  1.熟悉仲裁的申请和受理条件及程序
  申请仲裁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仲裁协议的约定,将纠纷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的行为。
  仲裁的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仲裁协议的约定,将纠纷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和裁决,即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掌握仲裁庭组成的方式
  仲裁庭不是一种常设的机构,其组合的原则是一案一组庭。
  仲裁庭有两种组成方式: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即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另外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即独任仲裁庭。
  并且,《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3.熟悉仲裁开庭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在开庭审理以前,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该承担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调解和裁决相结合,是我国经济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节。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法院对仲裁的协助和监督
  1.      熟悉法院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以及强制执行等方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1)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避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法定条件下所采取的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处分财物的保障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毁损、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证其证明作用而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3)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由于仲裁机构没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掌握法院通过依法撤消仲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撤消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消: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撤消仲裁裁决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消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决。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仲裁裁决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符合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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