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中级工商》第八章:商标使用监督管理,烦请重视小编的辛勤劳作,也为你自己的经济师成绩着想吧。
  1. 对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掌握
  《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另:目前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烟草制品。
 
  2.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了解
 
  3.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1) 驰名商标的含义
  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包括注册和未注册商标;应在“中国”范围内驰名;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
  (2)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应考虑五种因素:
  l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l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l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l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l 该商标作为驰名的其他因素。
  (3)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熟悉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是地可认定。未经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4) 驰名商标的保护:见书P266页。
  知识不是某种完备无缺、纯净无瑕、僵化不变的东西。它永远在创新,永远在前进。——高顿网校生活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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