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中级工商》第八章: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步步迈向11月1日的考试成功之路。
  1.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掌握
  (1) 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2)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3)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以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5)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6) 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 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8) 采取抬高等级或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
  (9)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10)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2.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熟悉
  以上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是:
  对于(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2),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3)—(9),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10),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可处以罚款。
 
  3. 地方政府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熟悉
  主要是:超越法定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做学问的功夫,是细嚼慢咽的功夫。好比吃饭一样,要嚼得烂,方好消化,才会对人体有益。——高顿网校名人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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