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所有的考友们,大家请把目光转移至高顿网校哦。下面是经济师《中级金融》考前辅导第五章(第5点内容)。  (十六)货币可兑换
  1.货币可兑换的概念与类型
  是相对外汇管制而言的,指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用于对外支付或作为资产来持有,包括货币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1)依可兑换的范围可以分为对内可兑换和对外可兑换:
  对内可兑换是指居民可以在国内自由持有外币资产,并自由地在国内把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国货币。
  对外兑换是指居民可以在境外自由持有外汇资产和自由对外支付,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居民可以在境内自由持有外汇资产和兑换外汇。
  (2)根据货币可兑换的程度,可以分为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2.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标准与内容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成员国如接受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则该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款成员国,其货币将被视为可兑换货币,第八条款主要有三项内容。
  (1)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紫金转移施加限制。
  (2)不得实施歧视性货币措施和复汇率政策。
  (3)成员国对其他国家所持有的本国货币,如对方提出申请并说明这部分货币结存系经常性交易中获得的,则应予购回。
  3.经常项目可兑换与外汇管理
  成为imf第八条款成员国,并不是说明不能对经常项目进行外汇管理,只要这些管理措施不违反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就不构成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不属于对经常项目可兑换进行限制的有5中情况。
  (1)源于其他原因或目的而出现的间接外汇支付限制;
  (2)政府规定以某种特定形式和渠道支付或转移外汇;
  (3)为实现监测目的而制定的验证和登记手续;
  (4)非政府行为引起的支付阻碍或拖延;
  (5)实行外汇留成制、外汇收入部分上缴制、外汇收付结售汇制和规定进口商以特定货币支付货款。
  4.资本项目可兑换
  实现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的条件
  顺序安排
 
  (十七)中国外汇管理体制
  1.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6年实现
  2.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
 
  (十八)外债与外债管理的概念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局的定义,我国外债包括:
  l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l 外国政府贷款
  l 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l 买方信贷
  l 外国企业贷款
  l 发行外币债券
  l 国际金融租赁
  l 延期付款
  l 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
  l 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人不能在他的历史中表现出他自己,他在历史中奋斗着露出头角。——高顿网校名人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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