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耐心回忆老师上课说的知识点,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09年税务基础管理的第三堂课,再结合这堂课哦。
  (三)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
  1、发放
  2、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
  (2)要遵守使用规定;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证:根据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要持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②申请减免退税;
  ③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④领购发票;
  ⑤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⑥办理停业、歇业;
  ⑦其他
  (4).要定期验换;税务登记证件一年验证一次,三年更换一次。
  (5).遗失要声明作废。遗失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税务登记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意志的人,一切都感到困难;没有头脑的人,一切都感到简单。——高顿网校名言警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