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高顿网校小编们含辛茹苦为您整理了中级2014经济师《保险专业》考点——保险合同履行,时间不多啦,赶紧背起来了。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中级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高顿网校之名人哲理:自由的*9个意义就是担负自己的责任。——阿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