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则是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考点——保险合同权利,内容算比较多的,可每天滚雪球法去记忆。  一、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保险合同解除
  (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
  投保人以任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
  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
  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2.法定解除: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
  (4)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
  (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
  (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开始,开始的按日期折合,没有开始的,退还;
  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高顿网校之旷世名言:一个从未有过交际的人,会把出于一般形式的礼貌而作的允诺当作殷勤的标志加以接受,当他感到失望时,他又会抱怨那是虚伪。——席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