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经济师《中级专业保险》2014保险专业——第五节要点(二),请相关经济师人士赶快消化掉,因为还有更多内容急待消化。
  111. 健康保险:在我国健康保险有别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承保的疾病保险有以下几个特点:疾病保险是被保险人自身内在的原因引起的;疾病不是长期的原因引起的;非先天原因引起的。
 
  112. 健康保险的特征:
  a) 承保标准十分严格;规定观察期,提供次健康体保单,设计特殊疾病保单;
  b) 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成本分摊;规定免赔额,规定给付比例,规定给付限额。
  c) 采用一些特殊条款;既存状况条款,体检条款,转换条款,协调给付条款,职业变更条款;
  d) 费率厘定方法比较特殊;统一费率法,阶梯费率法,逐年变动费率法,均衡保费法。
  e) 一般不指定受益人;
  f) 主要体现一种补偿性;
  g) 给付时经常参照既往理赔经验。
 
  113. 健康保险的基本类型:医疗保险和残疾收入保险,个人健康和团体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和健康保险附加险,商业健康保险、社会健康保险和管理式医疗,可任意取消健康保险、有条件取消健康保险、有条件续保健康保险和保证可持续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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