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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高频考点5
  考点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自行销售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的规定同增值税)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2022年11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釆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2.自产自用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计税价格的确定
  ①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4.进口
  (1)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进口卷烟
  ①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②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③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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