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初级财政税收》知识点第八章第二节
 
  本章节的主题是:契税
 
  内容如下:
 
  契税概念及征税对象: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国有经济单位也是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的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3~5%
  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市政建设配套费。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各种补充费用应包括在内。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过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 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5)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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